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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吹水區版主--死肥老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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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吹水區版主--死肥老蕭

http://www.ipve.com/bbs/viewthread.php?tid=88574&extra=page%3D1&page=7
http://www.ipve.com/bbs/viewthread.php?tid=88574&extra=page%3D1&page=8  

無理扣分  個人解釋我已列明

再投訴版主自以為是
自己做錯卻毫無半點悔意
由一開始板規已經沒有列明或清晰列名有關事項
由於版主任意妄為
已有會員提出要撤離吹水區
http://www.ipve.com/bbs/viewthread.php?tid=88720&extra=&page=1
若他所說的"但有人去講操口(eg.o n 9)支持vlan佢就唔扣.我張圖有個柒字佢就扣,雙重標準" 屬實,
那版主的行為更令人髮指
在此會員的貼內也大致列明有關於我投訴的事項

請把各無顧被扣分的會員加回原本應擁有的分數
另加上少量慰問分數
另要求吹水區版主向全版會員道歉並認清自己不足之處再加以改進

若不受理  就請給本人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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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a 於 2008-8-22 12:41 發表
其實你係咪指哩個講粗口指持vLan post ?

http://www.ipve.com/bbs/viewthread.php?tid=88454&extra=page%3D2

如果係其實已經扣左分..
\

如果真係指尼個
某項投訴內容可無視

[ 本帖最後由 player0983 於 2008-8-22 12: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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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lan_wong8 於 2008-8-22 12:58 發表
難道所有野, 都要去列明嗎?自律一點好不好...
你睇清楚, 版主已經紅字列明...版主最主要扣分既原因係, 因為你純貼圖既關係, 所以先去扣...
http://www.ipve.com/bbs/viewthread.php?tid=88574&page=5&fromuid=23#pid ...
唔係所有野都要列明
但版規尼樣野  一定要確實列明
犯上版規才是扣分的理由
"IPVE論壇吹水版自由程度是有一定程度限制"
但是否要將所有人限制於版主各自各的性格態度+管理層小圈子中?

"這就是藝術" 我真的有說過嗎? 我沒記起了^^"
每個人都有各自各所認清的"藝術"
例如我認為 "煙花就是一門藝術"
但你可能卻不是這樣認為
所以每人的藝術存在著不同的標準
所以你現在可能是在濺踏他人的藝術

請你對所有被你濺踏過"藝術"的人道歉

若你所打過既野是作為為吹水區版主辨護的理由
相信所有睇得透徹既會員都不會接受

[ 本帖最後由 player0983 於 2008-8-22 13: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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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Mr7 於 2008-8-22 13:43 發表
我路過都講少少

我相信你心中已清楚你犯了什麼規

但你偏偏就走去找一些灰色地帶

有何謂?
我就是心中知道沒有犯錯
才會現身於此版區內
假此白=對  黑=錯
我一直都是站於白  也沒必要找所謂的灰色地帶
就算真的有所謂的灰色地帶
都只會是由管理層所形做出來

所以你這麼說 "你偏偏就走去找一些灰色地帶"
即已認定管理層/ 該區版主有不足之處
那要如何做  我想管理層已清楚了

[ 本帖最後由 player0983 於 2008-8-22 13: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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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部分人知道管理層小圈子的嚴重性才不敢作出有關投訴
也許是我愚昧吧
妄想以單人之力與勢力大於自己這麼多的管理層角力
呵呵  發個指令  禁止發言  加任何一個原因或不須
我就已經GAME OVER了

但我堅信著我還有機會的  
我堅信著能改變各位的看法
能更新各位高層處事手法與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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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indsang 於 2008-8-22 13:56 發表
犯完法 之後捉法律漏洞 咪你呢d人
版規 法律系死 人系生
但肥佬 冇警告?
5. 禁止洗版、無意義文(如:.......)、純表情圖
11.禁止純引用文。

呢d吾系版規? ...
  <---- 紅字
綠字的我沒有做過
我已說明扣分的標準是版規
若一早把一切警告的事項加入版規列
我這剛加入吹水區的人就叫做"犯左法"

就算是有漏洞又會是誰的問題呢??
心照吧

"法律系死 人系生"
不要胡亂引用這句名言
是在什麼時候用的  相信大家都好清楚

我認為你這種不分是非黑白的人
最沒資格當版主

[ 本帖最後由 player0983 於 2008-8-22 14: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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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indsang 於 2008-8-22 14:27 發表


引用 都包括圖片
人地引用 人地既文章 貼黎吹水區 都要轉貼+感想

做人要厚道,千萬莫灌水!謝謝大大分享
謝樓主更新,樓主辛苦了!謝謝大大分享
做人要誠實,有看必有回!謝謝大大分享
美德要發揚,千萬別灌水!謝謝大大分享

好 ...
引用"圖" 轉貼"圖"問題  板規並沒清晰列明 (文only)
所以板主要做的應該是先把板規修正
再給予犯者警告
之後再犯才作出處分

以上我純COPY 我自己於吹水區內所貼過的解釋

仲有你果D叫做引用"文"
唔係圖

[ 本帖最後由 player0983 於 2008-8-22 14: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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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indsang 於 2008-8-22 14:40 發表
純引用文(純引用某會員的說話/沒有自己的個人意見感想)
/ <~ 或
沒有自己個人意見感想<~
http://www.ipve.com/bbs/viewthread.php?tid=29989&extra=page%3D1
請留意版規 ...
那你認為求其POST 一張燦神圖而不能回應上圖就行了吧?
你只須清楚知道一點
板規的確是不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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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黑卡特 於 2008-8-22 15:13 發表



重點是這個吧

其實板主早就作過口頭警告

不過樓主似乎認為

板主所說的是廢話,板規才是一切

如果凡事均需白紙黑字去規管

我為你感到可悲



...
不對
版規才是扣分的理由 <-- 扣分全依版規做法去做
若版規條目不清晰或沒標明
影響論壇管理/論壇運作 問題甚大
對燦神的對白
不須要全POST 爬完
我所說的很簡單
不是每個人都會見到所謂的"警告"
若要防止對白圖繼續落去  
竟然是不先修正"版規"條目 @@?
竟然先扣分? 這裡我已特別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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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iu死亡影姬 於 2008-8-22 15:29 發表
投訴肥佬?
我諗你未比3管扣過
肥佬係好好好好人既版主黎架啦
諗下自己做錯d乜先出聲啦
近排都常有聽聞過
XX殺人  手法兇殘
但當訪問有關兇手公作  公司同事
卻指出兇手  公作態度良好/ 樂於助人

好人不等於不會做錯事
我投訴佢  有理有據  有何不妥?
你可指出我的理據有問題
說一句"諗下自己做錯d乜先出聲啦" 就完事?
膚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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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indsang 於 2008-8-22 16:24 發表


是!   
11.禁止純引用文。

這就是扣分理由
但版規的不清晰卻誤導會員
全條守則所圍繞的是"引用文"
純引用文(純引用某會員的說話/沒有自己的個人意見感想)
橙的意思若果包上了"燦神圖"的話, 我想意思與藍所提出的差太遠了吧
這個條目真的要深作探究的話  最尾可想而知會得出的結果時
制定此條目時  只是為引用會員說話而設定的
而沒視了圖
就這個不清晰的理由就將我的分拿奪
未面太過膚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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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indsang 於 2008-8-22 14:55 發表

要是求其回覆 任誰都能做得到
5. 禁止洗版、無意義文(如:.......)、純表情圖。
所以是不能求其而不能回應上圖


即使版規不清晰  
但沒有影響事件

難道沒有警告?
初犯已有警告

但再犯 仍會是警告?

11.禁止純引 ...
我不會選擇性失明的
到這POST了吧

所POST 的是回應上面所須要的對白
無意義文? 我想你就真的是選擇性失明吧
(如: ......)
至於11  我已於樓上已提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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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indsang 於 2008-8-22 16:39 發表


不就是一張圖片嗎



你自己都說了 只是圖片

引用他人的圖片對話 當作自己的意思?

那我 一直引用 就當作回覆與純引用文

有何分別

還不清楚?




...
例: 成語也是別人所創
     詩句/ 文章所提及的某些句子  都出於作者原創
你的說法就指若我把這些用於回覆
但卻沒有加上自己的"意見感想" 就視作  條目11 處理
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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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indsang 於 2008-8-22 16:45 發表

尋根到底就要到...



無意義文 包括: ....
但沒說過只包括...

我早前有舉例
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
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讚 ...
難道你認為能帶出自己意思
可將你所想說的都包含了的圖
是毫無意思的?????????
況且圖不剩動作
還有對白  動作加上對白給予你2個視覺上的滿足
會比單單純文字無意義???
太不像樣了

[ 本帖最後由 player0983 於 2008-8-22 16: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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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sang
由此刻起
我不想作對你這毫無見解  膚淺至極的人再作回覆
為了我你雙手  同時為了你的架

看到樓下的POST 真手癢
不過POST發了就要算數了
擊倒你毫無意義

提你最後一次
冇錯  版規是版主定立的
所以版規有錯便是版主過錯
警告的事項於版規沒清晰標明或根本沒有
警告後不立即對版規作出修訂更是大錯特錯

[ 本帖最後由 player0983 於 2008-8-22 17: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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