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根據你回覆,你說:你們在msn上先說你們的隊員都是8點放工.............,你現在違反你們作出的承諾,我們深表憤怒。
根據比賽規則:
約賽時間指引:5、與對方約實的比賽時間,必須在對應比賽帖回覆說明以作證;私下約定或MSN上所約定時間而未在對應比賽帖回覆說明,當出現爭議時不能作證。
*所以我方並沒有違反什麼承諾。
第二:你剛剛的回覆中說:然而,你們要求龍大判我們棄權,決定權在龍大手上,如果他要判我們棄權,我們只可以退出比賽,但是我們亦看得出你們人格地低劣。
1.我方並沒有要求龍大判你們棄權,而是向裁判請求判決。
2.根據比賽規則,正式比賽期間請保持禮貌,禁止互罵,粗口說話及其符號;如向對方發出挑釁或侮辱性言詞,會被判輸。 請問剛剛的那段對話,算不算是帶有挑釁或侮辱性言詞?
第三:你說:你們知道比賽規則的更改,為何在比賽前不提出來,........實則我方已作出最大讓步。
1.我方沒有必要和義務提醒你們比賽規則的更改。
2.比賽時我方認為你們已知比賽規則的更改,而比賽時,你們也沒有提出第2/3場時間的更改,所以我方認為你們會一次過進行所有比賽。所以我方並沒有任何誣衊你們的成份。
第四:如果裁判認為需要再約時間進行第2/3場比賽,我方很樂意接受。
最後,我方尊重裁判一切的判決。
[ 本帖最後由 ★BBWaI☆ 於 2009-10-19 00:15 編輯 ]